2015年北京社保新规:单位欠缴社保费 三倍罚款

发布时间:2014-12-15       作者:手挽手劳务派遣       返回列表

很多来办理社保补缴职工,大都遇到了这种情况,单位未及时给缴纳社保费,社保断缴欠缴。针对这种现象,我国最新规定了,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将会三倍罚款。


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金额30000元以上的,将按三倍标准罚款。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而此次制定的新标准涉及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26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事项。将近几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内容统一纳入并加以细化。


据介绍,在一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经常会设定行政处罚幅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机关则会视违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具体情况,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最终的处罚额度。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随着近几年《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新增加的一些条文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也不断增加,但原先所设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为保证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致性,规范自由裁量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新的裁量标准中看到,包括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退还中介服务费、用人单位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等26项人力社保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标准被一一明晰。

按照裁量标准,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按欠缴数额确定罚款标准。对于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一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二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30000元以上的,按欠缴数额三倍标准罚款。即欠缴社保费30000元的,光罚款就要交90000元。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按是否建立名册或者已建立但内容缺项多少确定罚款标准。对已建立职工名册缺项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缺一项罚款2000元,最高罚款20000元;干脆未建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20000元。

据悉,新的《裁量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裁量标准: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确定处罚标准。


(一)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每人100元标准处以罚款;


(二)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每人100元以上标准处以罚款,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罚款基数增加100元,最高每人处500元罚款。


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裁量标准:按照违法行为种类和人数确定罚款标准。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人3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未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对女职工生育未享受98天产假、难产未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未增加产假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未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未享受42天产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应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相关管理,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实施罚款。